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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年度報告 2015
司法文明作為人類文明的一個子系統(tǒng),是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中的有機組成部分。這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物質文明為司法文明提供了必要的基礎,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極大地促進了現代司法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司法的專業(yè)化和規(guī)范化程度日益增強,尤其突出地表現為司法載體的現代化,現代技術廣泛應用于司法活動中,提高了司法機關的效率。其次,政治文明的基本標志系法治文明,而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的基本標志[ 張文顯:《司法文明新的里程碑2012 刑事訴訟法的文明價值》,《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3 年第2 期]。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文明建設是政治文明發(fā)展與進步的重要舉措和必然要求。再次,精神文明是司法文明的靈魂和內核,司法制度中貫穿了精神文明,司法活動中也體現了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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