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德國學者魯道夫?克拉瑟的德國專利法經典著作。本書分為六個部分,分別從基礎問題、專利和實用新型保護的前提條件、發(fā)明權、專利和實用新型的產生與喪失、專利和實用新型的效力及其實施、發(fā)明權的交易等角度出發(fā),全面介紹了德國專利法的歷史沿革,專利和實用新型的授權及實施,以及歐洲專利法、國際條約等方面的理論與實踐,是全面學習德國和歐洲專利制度的經典之作。本書為“知識產權經典譯叢”的一冊,入選“2015年國家出版資金”資助項目。
本書的作者是德國著名專利法學家、德國慕尼黑工業(yè)大學教授RodolfKrasser,他撰寫的這本有關歐洲的專利法理論研究和實用應用的權*專著,在德國以及國際上享有很高的聲譽。
單曉光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yè)于中南礦冶學院(現中南大學)勘探地球物理專業(yè),獲工學學士。1988年畢業(yè)于中南工業(yè)大學(現中南大學)科技哲學專業(yè),獲哲學碩士。1995~2000年獲德國艾伯特基金和知識產權協會資助,在德國慕尼黑馬普知識產權法及稅法研究所與慕尼黑國防軍大學進行知識產權方向研究。2000年5月獲德國慕尼黑國防軍大學經濟暨社會學博士學位(Dr.rer.pol.)。主要學術兼職: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理事長,中國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科技法學會副會長,國家知識產權咨詢委員會委員,上海市知識產權咨詢專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特邀咨詢專家等。
張韜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同濟大學管理學博士。德國洪堡基金會德國聯邦總理獎學金獲得者(2008~2009)。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研究基地(同濟大學)辦公室副主任、《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副主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上海哲社等國家*、省部級課題多項;是《軟件與互聯網法》和德國多部專利法律的譯者;在《知識產權》《專利法研究》等雜志發(fā)表文章40多篇。
于馨淼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院長助理,上海市法學會競爭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研究基地研究員,同濟大學德國研究中心研究員,同濟大學法學院中德國際經濟法研究所副主任。主持省部級課題3項,參與中歐創(chuàng)新合作對話相關課題研究,發(fā)表《搜索引擎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文章及出版著作3部。
劉曉海1979.10~1983.08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畢業(yè),獲學士學位;1990.03~1992.07德國漢堡大學法律系畢業(yè),獲碩士學位;1992.10~1999.04德國漢堡大學法律系畢業(yè),獲博士學位。
1983.07~1990.02復旦大學法律系任教,經濟法教研室主任;1996.01~1998.12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學會慕尼黑知識產權法、競爭法和稅法研究所從事商業(yè)秘密法研究;1999.05~2003.07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合伙人,主管知識產權事務。2003.07至今任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2006.04至今任同濟大學中德學院拜耳知識產權基金教席教授。
武卓敏德國慕尼黑馬普創(chuàng)新與競爭研究所博士獎學金獲得者,慕尼黑大學博士論文涉及生物技術知識產權的比較法研究(導師JosephStrau教授),海德堡大學法學碩士。德國泰樂信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中德IP領域有9年實務經驗,處理10余起中國大型企業(yè)針對國際NPE在德國的標準專利談判和侵權訴訟。作為中國商務部特聘糾紛調解專家,處理德國國際展會糾紛500余起。
范長軍德國拜羅伊特大學法學博士,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知識產權法、競爭法。在《法學家》《法商研究》及《知識產權》等學術刊物上發(fā)表論文20余篇。專著《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11月)、《德國專利法研究》(科學出版社2010年12月);譯著《德國著作權法》《德國商標法》(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年1月)。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及其他各類科研課題6項。
在德國的立法方面,除了個別的修改之外,還包括:2005年1月25日的《轉化生物技術發(fā)明法律保護指令法》,這部法律的某些方面與在本書第5版中介紹的草案有所不同;2006年6月21日的《關于修改專利法異議程序和專利費用法的法律》;2007年8月24日的《轉化《歐洲專利公約》修訂文檔法》,以及2008年7月7日的轉化了相應歐洲指令的《完善知識產權執(zhí)法法》。對于最為重要的有關觀點可能要參照2008年6月公布的《專利法簡化和現代化法草案》。應該考慮的還有完全適應了歐洲共同體法的2005年的新《反限制競爭法》以及2004年改革的《外觀設計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國際層面,討論了TRIPS的補充協議,這就是允許向有公共健康問題的區(qū)域授予出口藥品強制許可的規(guī)定。在歐盟范圍內,早在該補充協議生效之前就已經通過一個條例進行了轉化。此外,在發(fā)明保護領域共同體法的執(zhí)法并沒有取得進展,是否以及什么時候引入共同體專利仍然無法預見。關于保護實施計算機程序的發(fā)明的指令建議最終被歐洲議會在2005年否決,因此,對于歐洲專利局、聯邦最高法院以及聯邦專利法院的有關新判決就需要給予特別的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