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人類文明進程中,正義一直是人們夢寐以求的珍品,但究竟什么是正義,它具有什么樣的形態(tài),卻沒人能說得清。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有個有意思的說法:“正義有著一張普羅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且有極不相同的面貌。當我們仔細查看這張臉并試圖解開隱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時,我們往往會深感迷惑!逼樟_透斯是希臘神話中的海神,具有預測未來的神力,但只能向捉住他的人透露預言,但他經(jīng)常變化的外形卻讓人們無法捉住他。對于本書來說,它的目標聚焦于探討馬克思(Karl Marx)和羅爾斯(John Rawls)以及其他學者如何思考和分析正義問題。之所以選取他們作為研究對象,乃是他們對什么是正義有著不同,甚至相悖的看法,這些看法也吸引了足夠多的關注,其中不僅有心悅誠服的支持,也有義正辭嚴的批評。什么樣的正義理論是可欲的,什么樣的正義目標是值得追求的,什么樣的正義要求是能夠得到辯護的,所有這些問題的答案目前都不甚清楚。歧義雜陳的理論,聚訟紛紜的觀點,編織出一幅關于正義研究的多彩圖景。從某種意義上說,正義所具有的張力,正是吸引人們沉浸于其中進行思索的原因。
正義所具有的張力跟很多因素有關。例如在馬克思那里,正義就是一個頗具爭議的概念。有人評論說,馬克思不關心正義,只關注物質資料的生產(chǎn),正義是由生產(chǎn)決定的,具有局限性的法權概念,只要與生產(chǎn)方式相適應就是正義的,與生產(chǎn)方式相矛盾就是不正義的。另一些人卻反駁說,馬克思也關心正義,比如從他用“搶劫”“詐取”“欺騙”等字眼描繪資本家占有剩余價值的行為就可見一斑。這些評論大相徑庭,卻都顯得言之成理,對我們正確理解和分析馬克思構成不小的阻礙。
類似的情況還體現(xiàn)在當代正義理論的一系列論爭中。毫無疑問,羅爾斯的《正義論》是道德與政治哲學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開啟了近五十年正義討論的篇章。時至今日,這些討論依然激烈,研究成果亦俯拾皆是。羅爾斯等人的理論仍然值得我們反復深入細致地思考,而他的批評者,如諾齊克(Robert Nozick)、德沃金(Ronald Dworkin)、科恩(G.A.Cohen)和法蘭克福(Harry Frankfurt)等人的理論同樣值得我們重視。在當代正義諸理論的紛爭中,平等、應得、充足、需要等概念紛繁復雜,糾纏在一起,需要我們進一步予以澄清和辨明。
對正義問題的深入思考是為了更好地審視我們周遭的現(xiàn)實。正義決不是空洞無用的道德術語,相反,它有著強烈的現(xiàn)實關懷,根植于日常生活的土壤。日常生活千姿百態(tài),現(xiàn)實社會大異其趣,在面對現(xiàn)實問題時,人們也往往形成不同的正義要求,訴諸不同的正義原則。這些要求和原則甚至相互掣肘,彼此沖突。例如面對全球氣候變暖,如何公正地分配大氣中有限的碳排放空間,是擺在所有人面前的難題。歷史上的“無知”排放責任如何衡量,當前減緩和適應氣候變暖的成本如何分擔,未來世代的排放權益如何保障,等等。人們圍繞這些具體的問題爭論不休,從本質上說,是對何為正義有著不同的看法。面對此類棘手的現(xiàn)實難題,我們需要深入分析和剖析不同的正義原則和規(guī)范,探討什么樣的正義方案才能得到證成和運用。
在本書的行文中,我努力清晰、嚴謹和厚道地進行論述,也盡量對某些理論展開“內部批判”。關于這一點,我受惠于很多人。在此不妨用程煉教授的總結來概括:第一,我們要用清晰的概念將思想清晰地表達出來,我們要用字面的意思(literal meaning)而不是修辭的方式說話;第二,我們的思想要經(jīng)得起推敲和論證,而不是愿望式的、跳躍式的、故弄玄虛的。程煉:《思想與論證》,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頁。
本書的結構將以如下的方式來安排:
第1章“馬克思與正義的所指”探討20世紀70年代以來有關馬克思與正義問題的爭論。“塔克爾伍德命題”是這場爭論的“始作俑者”。該命題認為馬克思沒有在道德層面批判資本主義社會,而是從特定的生產(chǎn)方式的功能和作用來看待資本主義,該命題得出結論“剩余價值的剝削不是不正義的”。對此,批評者認為,“塔克爾伍德命題”是對馬克思的誤讀,馬克思用隱晦的、間接的方式譴責了資本主義的不正義。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場爭論涉及不同的理解模式和分析范式,也涉及馬克思理論中的道德評價和歷史評價之區(qū)別。
第2章“羅爾斯的《馬克思講座》”分析羅爾斯在哈佛大學任教時有關馬克思的講課稿,這也是他為數(shù)不多的直接討論馬克思的作品。在《馬克思講座》中,羅爾斯對勞動價值論發(fā)起責難,認為這一理論如今很難抵擋現(xiàn)代經(jīng)濟學的沖擊。他也指出馬克思的理論中存在相互矛盾的正義判斷,并且相信馬克思抱持的是永恒的、普適的正義觀念。對于未來“生產(chǎn)者自由聯(lián)合”社會,羅爾斯則認為它存在致命的缺陷,必須引入“差別原則”“勞動分工”和“正義感”加以克服。
第3章“馬克思與羅爾斯的思想關聯(lián)”進一步探討他們二人的學術關系。通過分析原初狀態(tài)中對人的觀念的思考、羅爾斯的第一個正義原則中對自由的分析,以及第二個正義原則中對平等的主張,我們能看到,馬克思和羅爾斯之間有著超出某些批評者想象的相似性。
第4章“應得概念的歷史敘事”轉向一種宏大的視角,分析應得概念從古至今的演變。古希臘時代亞里士多德等人語境中的“應得”更接近于英文詞匯merit,這與現(xiàn)代社會強調的“應得”(deserve)有很多不同。前者指基于德性來應得公共職務,后者是基于理性個體的行動應得社會基本善!皯谩睆墓糯鷐erit到近現(xiàn)代deserve的范式轉型與啟蒙運動息息相關。20世紀以來,約翰·羅爾斯等人對“應得”和“反應得”的區(qū)分再次深化了對這一問題的思考。當代“應得”的討論還突破傳統(tǒng)的問題域,在“代際應得”和“全球應得”等論域實現(xiàn)了新拓展。
第5章“在當代語境中重訪洛克”把近代重要的思想家約翰·洛克置于當代的正義語境來討論。在《政府論》一書中,洛克通過區(qū)分“自然狀態(tài)”和“政治社會”,指明了證成個人財產(chǎn)權的一系列約束條件。諾齊克自認為是洛克思想的繼承者,卻在弱化前者約束條件的基礎上,以“弱的約束”方式與其分道揚鑣,轉而支持一種自由放任的市場經(jīng)濟體制。相反,羅爾斯體認到實質平等之重要意義,支持一種比洛克更平等的分配方案。相形之下,洛克、諾齊克與羅爾斯三人的財產(chǎn)權論述表達出對“自我所有權”的不同信守。如果說諾齊克堅持“完全”的自我所有權,羅爾斯對“自我所有權”存而不論,那么洛克的理論看起來正是允執(zhí)其中,堅持一種“敏于事實”的自我所有權。這意味著洛克的財產(chǎn)理論既不是諾齊克的自由至上主義式的,也不是羅爾斯的自由平等主義式的,而是錨定在二人之間。
第6章“羅爾斯論應得”分析羅爾斯討論應得概念時的得與失。與亞里士多德等古典正義理論者支持“道德應得”(前制度性應得)不同,羅爾斯指出自然天賦和資質的分配是任意的和偶然的,人們不應得基于偶然分配的利益,正義應當優(yōu)先于(道德)應得。對此,諾齊克、斯特恩伯格和羅森伯格等反平等主義者對這種“反應得”理論提出了批評,這些批評主要集中在“反應得”是否破壞了個人的自我選擇,差別原則是否缺少對個人努力的重視,以及自然天賦能否被當作集體共同所有等方面。本章通過考察羅爾斯的理論的考察,指出有些批評實際上誤解了羅爾斯,他只是反對“前制度性應得”,他依然支持依系于正義制度的“制度性應得”,并且認為后者等同于“資格”或“合法期望”。但是本章將指出,羅爾斯的處理方式會遭遇兩個嚴重的困難,一種基于非自我選擇的分配如何才能不貶損人的“自主性”,另一種是“應得”在分配正義的話語中是否完全等同于“資格”與“合法期望”。
第7章“平等的價值、自我所有與道德動機”回應葛四友教授的觀點。在他的著作《分配正義新論:人道與公平》中,葛四友批評了包括羅爾斯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在內的主流義務論,指出在人性動機和道德直覺的討論中,義務論不如后果論有說服力。由此,他創(chuàng)新性地從后果論出發(fā),證成一種新的正義觀念。本章認為,葛四友在方法論上對“初定的”和“初步的”之不同意涵的區(qū)分,有助于我們厘清關于平等價值之論爭的本質。但是,他對羅爾斯有關自我所有權和道德動機的批評是有問題的,后者擁有更好的理論資源和空間為自己辯護。在這個基礎上亦指出,葛四友對羅爾斯理論的重構也值得商榷。當我們澄清羅爾斯暗含的基本需要原則作為絕對優(yōu)先原則,再融合兩個正義原則,同樣能很好地實現(xiàn)葛四友提出的分配正義目標,即人道與公平。
第8章“平等和妒忌”討論這樣一個問題,即有人認為,人們追求平等實際上是妒忌心理推動的結果。這種觀點批評以羅爾斯為代表的平等主義者沒有認真對待平等和妒忌的關系。本章指出,諾齊克對羅爾斯的批評有失公允。在《正義論》一書中,羅爾斯雖然在原初狀態(tài)中證明兩個正義原則時不考慮妒忌因素,但是后來穩(wěn)定性檢驗中表明,現(xiàn)實社會中的妒忌心理既不會威脅到兩個正義原則的證成,也不會破壞到良序社會的穩(wěn)定運行。然而本章亦將證明羅爾斯處理妒忌的方式是有問題的,一方面他無需將妒忌之心排除在原初狀態(tài)的考慮之外,另一方面也不必擔心原初狀態(tài)中引入妒忌會改變人們對兩個正義原則的最終選擇。
第9章“持有正義的失敗”探討諾齊克的正義理論。諾齊克認為,從正義的初始狀態(tài)出發(fā),經(jīng)過正義的步驟,最終能得到正義的結果。然而,通過分析能看出,三階段中每個階段諾齊克的論證都是有問題的。在初始狀態(tài)中,雖然“諾齊克條件”能夠避開科恩等人的批評,但是滿足“諾齊克條件”的初始占有也不能證明他人的境況沒有變糟;在正義步驟中,即使能通過“張伯倫論證”的檢驗,也不能證明自愿的交換是正義的;對于不正義的后果,矯正正義的作用相當有限。此外,作為持有正義之根基的“自我所有”不能等同于對外在事物的所有權,奉“自我所有權”為圭臬的做法容易引致“獨尊自由”的后果。諾齊克論證理路中隱藏的這些問題共同導致了“持有正義”論證的失敗。
第10章“平等與充足”討論哈里·法蘭克福的充足主義理論,它被認為是對平等主義理論提出了犀利批評。法蘭克福主張一種充足主義的觀點,認為真正重要之事不在于比較人們之間是否平等,而是讓每個人都擁有“足夠”,即讓更多的人達到充足的門檻水平。本章表明,法蘭克福的觀點雖然有吸引力,但是他對“充足”的定義模棱兩可,對平等的理解過于窄化,還忽視了充足門檻上下的不平等問題及其引發(fā)的不利后果。在這個意義上,充足主義是不充足的。充足與平等都是分配中重要的道德價值,充足不能完全離開平等而獨立存在。
第11章“應對氣候變暖的正義探索:一個應用分析”在現(xiàn)實層面討論正義的應用。具體地說,是分析應對氣候變暖的語境下追究歷史責任時經(jīng)常訴諸的“污染者付費原則”。本章將指出,訴諸“污染者付費原則”是有缺陷的。第一,這一原則無法辨析誰才是真正的污染者,除國家外,各種非國有組織和企業(yè)、個人甚至大自然本身都可能是污染者,而且訴諸集體的辯護會遭遇某些挑戰(zhàn);第二,數(shù)百年前的污染者如今已不存在,要求后代承擔祖先的責任會使“污染者付費”變成“得利者付費”,問題是后者難以消解帕菲特所言的“非同一性問題”,而且當時污染者很可能處在“可原諒的無知”的狀態(tài);第三,“污染者付費原則”具有一定的適用條件,需要確定時間點等要件;谥T多理由,提出其他一些原則,如“有能力者負責原則”,作為對“污染者付費原則”的補充是非常必要的。
必須指出的是,圍繞正義問題的研究范圍之廣、領域之多,遠不是筆者能力所及的。本書所研究和探討的內容,只是我過去幾年興趣之所在,也是階段性思考的結果。毫無疑問,這些思考有很多不足與瑕疵,但在另一種意義上,這也激勵自己更加深入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