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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讀者對象:司法實務工作者,法科學生、研究者,圖書館,一般讀者。
此次修正的重點內容,首先,是在總則中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論述。其次,明確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有利于維護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確保中央政令暢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地方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和有效執(zhí)行。再次,適當增加省、設區(qū)的市兩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保證適當數(shù)量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利于優(yōu)化常委會組成人員結構,增加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代表性、廣泛性,充分發(fā)揚民主,加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和工作建設。最后,按照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的要求,明確法治政府建設的原則要求,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法治政府;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建設廉潔政府;堅持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法接受監(jiān)督,確保行政權力受到制約;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等內容,有利于推動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zhí)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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