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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權基本理論研究
該書首先探討了成員權存在的社會基礎與團體基礎,為成員權研究奠定理論前提,之后以成員權的性質、內容及救濟為主線展開比較法的探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國成員權的理論與立法構想。該書認為:1.當代市民社會理論由傳統的“國家-社會”二分法向“國家-市場社會-市民社會”三分法轉變,經濟團體與非經濟團體分屬于市場社會與市民社會,構成當代成員權存在的社會基礎。財團法人、一人公司均不是成員權的存在基礎,只有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才是成員權存在的團體基礎。2.成員權既是法律關系,也是一種民事權利。大陸法系認為成員權是絕對權,英美法系認為成員權是基于信義義務產生的法定契約權利。各國均認可成員權具有非財產性的權能,但德國認為成員權本質上是非財產權。3.成員權的核心權能為參與權,表決權、提案權、參與管理權、信息權等權能均是該權能的具體體現。各國法均有較完整的各項權能的立法或司法判例。德國法以侵權法保護成員權,將侵犯成員權的行為進行類型化研究;而美國法關于直接訴訟的各種情形多數與德國侵權類型接近。兩大法系對成員權的救濟效果接近。4.我國立法中已有的關于成員權的規(guī)定比較分散,應當進一步體系化,可以通過成員權的一般性立法完善現有成員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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