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立足扎實的檔案史料和作者的實地調察所得資料, 運用歷史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研究方法, 探討了比華北更有可能發(fā)展為資本主義經濟形式的江南小農經濟長期未實現(xiàn)“突破”的原因。
華北和長江三角洲鄉(xiāng)村有非常大的不同。較之華北,長江三角洲地區(qū)土地所有權變換頻率更低,生態(tài)系統(tǒng)更為穩(wěn)定,經營方式也更加靈活多樣。這些差異,使長江三角洲的農場比華北農場具有更強的應變彈性,也使得兩地對革命的反應有很大差異。
——編者按
華北和長三角地區(qū)鄉(xiāng)村對比
土地所有的穩(wěn)定性
商品化如何影響到這些不同的村社類型及其進程?針對這個問題,筆者發(fā)現(xiàn)的歷史事實竟是最令人驚訝的。薛家埭等土地的使用情況出人意料地并沒有比商品化程度較低的沙井村變動得更快,而是顯示出十分突出的持續(xù)性。
田底權的變換確實非?,買賣田底權猶如買賣股票、債券那樣頻繁。1940年至少有80名不在地主擁有村里的田底權,最大的是鎮(zhèn)上的許公記米行,擁有26畝田底權,以及松江的顧家,擁有34畝田底權(滿鐵上海事務所,1940:表6)。但是田底權的變換對村莊的生活幾乎沒有影響。買賣田底權差不多總是在兩個不在地主之間進行。有時,田底權的變換意味著農民要換一個地方去交租;但在許多情況下,甚至連這樣的變動都沒有,因為經辦收租的仍是原來的米商。而且,農民們對田底權的轉手毫不在意,以至很難記得這些事情。薛家埭等村民們能在滿鐵調查者面前回憶起的僅有一起田底權的變換,之所以能回憶起是因為那次買下田底權的是同村的農民。顧銘芝是松江縣富戶顧家的一員,本人是縣里首屈一指的不在地主,擁有300畝田底權(其中73畝在華陽橋)。20世紀30年代初,顧氏為了去美國留學而賣掉他的田底權。或許因為當時經濟不景氣,顧氏頗不尋常地把大部分田底權賣給了農民。薛家埭等村村民中那些僅有的田底權擁有者(占耕地面積的13%)就是從那次交易中產生的,他們是西里行浜的陸壽堂(20畝)、陸金堂(12畝)、高長生(8畝)和高良生(5畝),薛家埭的薛炳榮(14畝)和薛培根(14畝)。其余村民們僅占有一些不足一畝的零碎土地,通常就是自己的宅基地。
在農民們看來,田面權才是真正重要的,因為這決定誰耕種哪塊地。田面權的買賣受到各種習俗的約束,極少絕賣。在日本人做調查時,薛家埭等村農民只能回憶起兩例出賣田面權的事。1932年,何家埭的何有根窮困得走投無路,把家里四代耕種的12畝地的田面權賣給了高家埭的高金唐和高長生,用所得支付了他母親的喪葬費。1939年,高家埭的高伯唐因連續(xù)3年交不起租,把8畝田面權賣給了同村的高全生(滿鐵上海事務所,1940:58—59,195,表6)。
即使那種附有條件、在若干年后可以贖回的田面權買賣也很少見,村民們也只能回憶起兩例。1935年,西里行浜南埭的陸壽堂以每畝26元的價格(絕賣價為每畝33元左右)將4畝田面權典賣給高家埭的高阿根。同年,許步山橋的楊土生以同樣的價格把6畝田面權典賣給同村的楊味生(同上)。顯然,這里的村民們耕種土地有極大的穩(wěn)定性,大部分村民一代接一代地耕種同一塊家庭田地。
由于不了解這種雙層的土地占有制度,許多有關像薛家埭等這樣的村莊的資料都不準確。土地關系被等同于田底權關系,而田面權的擁有者因為租種田底權而僅被視為佃戶。盡管出賣田面權是社會上流行的實際做法,但清代和民國的法律對此均不予承認。天野元之助和他的調查組在幾乎所有的方面都做了細致而內行的調查,但甚至連他們也未能完全把握田面權的性質,從而忽視了一種出租田面權的叫作“混種”的制度!盎旆N”并不常見,但這種做法證實了雙層的土地占有制的存在。高世根向他的叔父良生租了5畝地的田面權,除了向擁有田底權的地主顧銘芝交納每畝8.2斗的地租,還因租了田面權而向良生交每畝3斗的租。陸海來的情況與此類同,他以每畝3.5斗的租額向屠品山租了3畝地的田面權(調查—Ⅰ—5)。
華北沒有類似長江三角洲的雙層土地所有制。土地轉手和租佃關系僅涉及單層的土地所有者。一個出賣田地的人可能作為買主的佃戶繼續(xù)在原來的地塊耕作,但是在河北東北部這種租約每年須更新一次,在山東西北部的兩年三熟制地區(qū)則每兩年確認一次(黃宗智,1986:221)。更常見的是土地買賣后耕作者也隨之變換;所以土地的頻繁買賣也意味著土地耕作者的頻繁更換。下述事例正與薛家埭等村形成對照。米廠村的農民在1937年時回憶起自19世紀90年代到1936年間,村民們買進土地共73例,計538.4畝(全村耕地面積為2237畝);其中424畝系后20年間米廠村開始植棉后進行的交易(黃宗智,1986:111—112)。在種果樹的前梁各莊,農民們能回憶起74例,共達1292.2畝(耕地面積為1564畝)的土地轉手交易(滿鐵,冀東1937c:6—10)。甚至在商品化程度很低的大北關村,農民們也能回想起76例買進土地的交易,在全村2438畝耕地中占402.2畝(滿鐵,冀東1937a:6—9)。在前梁各莊,滿鐵的調查者們還能夠了解到相當詳細的出賣土地情況,達44例,涉及691畝耕地。
我們沒有可資對照的有關沙井村的資料,但以滿鐵調查者繪制的1940年的該村的土地分布地圖看,田地被分割得非常零碎,土地占有呈流動狀態(tài)幾乎無可置疑。即使是同族群體的成員,田地也極少相互毗連。全村1182畝耕地中有426畝(即36%)為外村人占有,大多系附近的小農,其中鄰近的望泉和石門兩村的居民即占了307.4畝(《慣調》,1:附圖;2:464—472;參閱黃宗智,1986:82)。
這些由村民回憶而匯總的資料是不完全的,但顯然已足夠證實華北農村土地占有和使用的高度流動性。商品化程度低的大北關和沙井兩村與高度商品化的米廠和前梁各莊同樣地顯示出土地占有權的流動性,這提醒我們不能將流動性簡單地等同于商品化。長江三角洲的薛家埭等商品化的程度更高,但土地關系極其穩(wěn)定,也更證明了這一點。
生態(tài)系統(tǒng),多種經營和穩(wěn)定性
我曾經指出,華北土地占有權的頻繁變換可歸因于這個地區(qū)結構性的貧困和生態(tài)上的不穩(wěn)定。艱難的旱作農業(yè)區(qū)與密集的人口造成了結構性的貧困;這種結構性的貧困繼而又削弱了該地區(qū)對天災人禍的承受力。華北的小農猶如處于水淹及頸的境地,哪怕最微小的波浪也足以使其遭受滅頂之災。正如華北的一個村民所說的,一年災害,三年負債;(連續(xù))二年災害,終生窮苦(黃宗智,1986:307)。自然災害是迫使農民出賣土地的最主要原因。從1917年到1940年的23年間,沙井村遭受了4次水災、1次旱災,其中3次水災大到足以毀滅該村一半到四分之三的年收成(同上書:223)。在最壞的情況下,農民們被剝奪了所有的生計,被迫離開村莊流浪。在這樣的農村里,土地買賣頻繁,村民流入和流出的比率也高。
滿鐵調查者繪制的沙井村地圖所顯示的該村社會結構和居住形態(tài)也證實了以上所述的情況。沙井村共有18個族團。1940年時該村7個原有族團只剩下了一戶,而另有5戶是新近兩代才因各種原因而從不同地方移居沙井的:趙紹廷原系順義縣城的居民,因在沙井村有田,于1910年左右移居沙井;小販傅菊是1910年代落戶的;山東來的鐵匠白成志因有姻親在沙井,于1929年移居該村;任振綱系從鄰近的石門村來的,他在原村無處棲身而在沙井有親戚,于1930年左右移居;最后是景德福,也從石門村來,因為在沙井村買了田而于1939年移居(《慣調》,1:附錄)。
薛家埭等村的農民卻只能回憶起1939年曾有20%的莊稼毀于蟲害,這是本世紀以來該村僅有的一次大的自然災害。村民中無人能記得這里有過大的水、旱災。就像本書第二章所陳述的那樣,盡管長江三角洲并非沒有生態(tài)問題,但它的自然條件遠較華北穩(wěn)定。從1401年至1900年500年間,此地僅發(fā)生過20次較大的水災,而華北的黃河卻幾乎年年決口。
長江三角洲還得益于遠較華北平原肥沃的土壤。確實,這也是使雙層的土地租佃制度可行的條件,因為土地之高產使農民交了雙層地租后尚可有所收益。而這樣的制度在華北卻絕無可能存在,一個佃農交付一半收成給地主后已難糊口,沒有余力去支付另一層地租。
而且,由于較高的生活水平,長江三角洲家庭農場的活力較強。例如,西里行浜南埭的陸龍順(生于1926年)喪父后不久因無力支付租種的4畝地的田租,只得將田面權交還地主,成為一個“小長年”。如果陸氏生活在華北,幾乎沒有可能從收入中節(jié)儉出足夠的剩余來恢復原有的社會經濟地位(黃宗智,1986:210—211)。但陸龍順有幸在當了3年長工后,償還欠租,贖回4畝田面權(調查—Ⅰ—2)。生于1930年的吳余才的故事與此略同:父親去世后,他去鄰村當“小長年”,而他已婚的哥哥則仍耕種家里的田地。余才學會了養(yǎng)鴨,16歲時已精于此道,因此有一雇主以每年多出240斤米外加兩個月假期的待遇誘其離開原來的雇主。余才的養(yǎng)鴨技術使他成為較理想的招婿對象,20歲時便入贅于許步山橋某戶(調查—Ⅰ—4)。
長江三角洲經濟的商品化和多種經營還提供了其他的就業(yè)和上升途徑。許步山橋的楊味生(生于1906年)曾經非常落魄,僅租有兩畝田面權。但他靠農閑時在低洼的水稻田里挖泥鰍(這在江南一帶被視為美味)攢了相當可觀的一筆錢。楊和他的4個十幾歲的孩子天未明即起床,步行3小時到約18公里外的地方,從水底鏟挖泥鰍,每人每天約可得十余斤。然后他們到華陽橋鎮(zhèn)設攤,以每斤泥鰍換2.5—4斤米的價格出售。楊借此收入買下了6畝地(調查—Ⅰ—8)。
另一例是何家埭的何書堂(生于1917年)。何僅種6畝地,每年3月后便青黃不接,他的補充收入是冬天去鎮(zhèn)上的餐館打工,一月所得相當于80斤米。何還以一元錢100斤的價格買下荸薺,然后挑到松江縣城設攤叫賣,賺20%左右的利潤來貼補家用(調查—Ⅰ—4)。
諸如此類的輔助性收入并沒有取代家庭農業(yè),而是彌補了農業(yè)收入的不足,幫助小農維持了家庭農場。這類收入強化了而非削弱了長江三角洲農村的穩(wěn)定。
變化對內卷化
歷史事實與亞當·斯密和馬克思的模式相悖。長江三角洲的高度商品化帶來的不是村莊內部資本主義農場主和無產者的兩極分化,而是相反;不是農民的背井離鄉(xiāng),而是相反。商品化和家庭化使長江三角洲的農場增強了應變的彈性。華北則沒有同樣的條件來減輕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打擊和缺田少地帶來的影響。
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共產黨組織之所以沒有能夠在長江三角洲動員大量的農村人民參加革命是不足為奇的。盡管這里的租佃率很高,共產黨號召進行一場反“封建地主階級”的農村革命時卻應者寥寥。相反,華北平原的租佃率盡管很低,但農村生活的不安定卻使農民較易響應革命的號召。華北農民對共產黨的擁護在國共內戰(zhàn)中起過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共產黨如果沒有根據(jù)社會現(xiàn)實修改了它原先的綱領,革命運動不一定會取得農民的擁護。華北出租的田地不到耕地面積的20%,革命如僅強調佃戶反對“封建”地租,不會得到農村廣大人民的擁護。共產黨組織能夠因地制宜,把抗稅和保衛(wèi)家園的號召加進他們的綱領之中,這是華北農村革命運動成功的重要因素(裴宜理,1980;黃宗智,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