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學門徑書系:《舊制度與大革命》解說(全方位解讀王岐山頻繁推薦的《舊制度與大革命》)
定 價:48 元
叢書名:西學門徑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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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高毅
- 出版時間:2014/1/1
- ISBN:9787303168712
- 出 版 社: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K565.41
- 頁碼: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
法國大革命史這門學問,從來就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學術問題,而是和政治緊緊纏繞在一起!杜f制度與大革命》以其犀利的筆觸,對“如何避免革命”這個問題做了開創(chuàng)性的思考,并試圖通過探討法國大革命這一典型個案來揭示一些歷史教訓,為人類如何避免革命動蕩指出某些可能的路徑。如今托克維爾研究早已是世界學術熱點,西方學界有關《舊制度與大革命》的研究成果異常豐富,本書從中優(yōu)中選優(yōu),力求反映西方學界的權威視角與最新解讀,同時加入中國學者的觀察,期待有助于中國讀者感受這本名著的超凡魅力。
高毅,安徽六安人,1955年7月出生于安徽安慶。1977年考入北京大學歷史系,1989年獲歷史學博士學位,后留校任教,1994年晉教授,1997 年擔任博士生導師。曾在瑞士日內瓦大學、美國哈佛大學、比利時列日大學、法國巴黎高等師范學校、巴黎第一大學法國大革命史研究所訪學或 工作,為時近六年,F任北京大學歷史學系系主任、法國革命史國際委員會常務理事等。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國歷史、歐美近代史、世界文明史。著有《法蘭西風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歐洲的分與合》(合著)、《世界文明史》(合著,副主編),發(fā)表學術論文數十篇,范圍涉及法國革命史、中國革命史、史學理論等。譯有《法國大革命史》(合譯)、《傅柯的生死愛欲》、《他鄉(xiāng)以撒柏林傳》(合譯)等。
導言:《舊制度與大革命》告訴了我們什么
【西方專家觀點】
勒費弗爾:《舊制度與大革命》導言
勒費弗爾:關于托克維爾
萊因哈特:大革命歷史學家托克維爾
孚雷:托克維爾和舊制度
若姆:《舊制度與大革命》的策論意義(訪談錄)
馬萊茨:舊制度怎樣把農民變成潛在的革命者
厄爾斯特:托克維爾論大革命的發(fā)生:遠因、近因與導火線
梅。鹤鳛榉▏锩穼W家的托克維爾
【國內學人評論】
崇明:國家主義的自我摧毀
龐冠群:社會分裂托克維爾筆下舊制度的致命弊端
黃艷紅:舊制度困境與改革
樂啟良:“文學政治”何以成為可能對托克維爾的一點批判 導言:《舊制度與大革命》告訴了我們什么
【西方專家觀點】
勒費弗爾:《舊制度與大革命》導言
勒費弗爾:關于托克維爾
萊因哈特:大革命歷史學家托克維爾
孚雷:托克維爾和舊制度
若姆:《舊制度與大革命》的策論意義(訪談錄)
馬萊茨:舊制度怎樣把農民變成潛在的革命者
厄爾斯特:托克維爾論大革命的發(fā)生:遠因、近因與導火線
梅。鹤鳛榉▏锩穼W家的托克維爾
【國內學人評論】
崇明:國家主義的自我摧毀
龐冠群:社會分裂托克維爾筆下舊制度的致命弊端
黃艷紅:舊制度困境與改革
樂啟良:“文學政治”何以成為可能對托克維爾的一點批判
施展:“舊制度”、“大革命”與貴族托克維爾
倪玉珍:平等的悖論與中央集權解讀《舊制度與大革命》
于艷茹:關于“舊制度”的幾個問題
徐前進:國家治理、文人政治與社會共識關于《舊制度與大革命》中的歷史背景
《舊制度與大革命》的策論意義
巴黎政治學院教授呂西安若姆訪談錄
【編者按】呂西安若姆(Lucien Jaume)師承孚雷,現任巴黎政治學院教授,法國國家科研中心政治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專長于法國大革命政治史和政治理論。他的研究領域包括代表制理論、雅各賓主義、自由主義、政治文本詮釋法。若姆教授專治托克維爾政治思想,出版了包括《托克維爾:自由的貴族淵源》等著作,在法國學界和知識分子圈有重要影響。這次對若姆教授的訪談是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生潘丹在巴黎訪學期間做的,中央黨校黨建部講師鄭寰參與了訪談記錄的翻譯和整理。
潘丹:最近,中國高層政府官員在一次反腐敗座談會上,向與會專家推薦了托克維爾的《舊制度與大革命》一書,在中國掀起了一股閱讀和討論此書的熱潮。作為一名研究托克維爾的專家,您是否對此感到意外呢?您是如何看待這一現象的?
若姆:這確實有些出乎我的意料。在中國推薦《舊制度與大革命》這本書是不是意味著對國家監(jiān)控(la tutelle de l’Etat)的反思呢?因為這本書主要討論的就是國家監(jiān)控(la tutelle de l’Etat)所造成的社會問題。我之所以感到困惑,是因為《舊制度與大革命》所著力闡釋的,是1789年革命為何爆發(fā),并在持續(xù)10年之后又為波拿巴所終結。我還以為人們會推薦托克維爾的另一本書,即《論美國的民主》,畢竟這本書討論地是現代社會的問題。
你提到中國官員是在一次“反腐敗”的座談會上推薦這本書,我想,托克維爾雖然在書中討論了舊制度下特權階層的衰落,但似乎從未用法語中的“腐敗”(corruption)這個詞來描述過特權階層。或許我們應當進一步界定“腐敗”的含義,以便在討論中相互理解。如果依據法語的使用習慣,“腐敗”一詞主要指擔任公職的人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要么因此得以中飽私囊,要么獲得權力或威望。因此,腐敗意味著不當利益輸送。例如一位教授收受賄賂,在考試評分時給出不切合實際的高分。根據調查顯示,法國目前的腐敗現象越來越嚴重,并涉及到高層公職人員?梢姡瘮〔⒉皇侵袊捌湔误w制下的特有現象。
我們還應當注意,托克維爾在本書中明確區(qū)分了舊制度下的特權階層及政府機構。盡管舊制度下確實存在賣官鬻爵的情況,但這與現代法語中“腐敗”一詞的確切概念是不能等同的。在舊制度下,賣官鬻爵是人們在背地里干的勾當,并不是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托克維爾討論的不是腐敗問題,而是一個行政化程度過高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有利益競爭的各個小團體彼此隔離、相互孤立。
潘丹:在中文里,“腐敗”除了包涵以權謀私的意涵外,還有更復雜的意義。中國讀者如此關注這本書,是與當下中國改革所面臨的問題息息相關的。那么,回到著作本身,托克維爾當年嘗試回應的時代問題是什么呢?
若姆:托克維爾是在目睹了第二共和國民主政治實踐的挫敗之后而動筆撰寫本書的。第二共和國創(chuàng)立于1848年二月革命之后,這場革命驅逐了七月王朝的君主路易菲利普,以及當權的奧爾良派。路易-拿破侖波拿巴在當選第二共和國的總統(tǒng)之后發(fā)動政變,并進而終結共和制,建立第二帝國,尊自己為“拿破侖三世”。托克維爾目睹了這場政變,并為此感到恐懼而憂慮,因為路易-拿破侖波拿巴竟是如此深得民心。他思忖到:為何自由總在法國屢遭挫敗?為何法國人對平等的熱望總是遠高于對自由的追求?斯塔爾夫人與夏多布里昂也曾提出同樣的困惑。
這涉及到英法兩國最大的差異之一。英國分別在1640年、1688年爆發(fā)了兩場為自由而戰(zhàn)的革命在托克維爾看來,這更多地是為自由而戰(zhàn)、而非為平等而戰(zhàn)的革命。而在英國,這兩場革命是在貴族的幫助下完成的。這就是造成英法兩國革命差異的重要因素之一:英國人從未拋棄貴族,但在法國革命中,人們憎惡貴族、攻擊貴族。事實上,英國貴族與法國貴族是兩種不同的貴族。
托克維爾所探討的,實際上是波拿巴主義的問題。所謂波拿巴主義,是指這樣一種專制體制,盡管有一部憲法,卻并沒有選舉自由,也沒有言論自由;而與此同時,拿破侖,或者說波拿巴卻忠于平等的理念。專制甚至有助于平等的發(fā)展。當拿破侖三世將普選權作為手段,以動員民眾抵制地方上的奧爾良派自由貴族時,就從客觀上促進了平等的發(fā)展。英國歷史學家蘇迪爾哈扎吉薩(Sudhir Hazareesingh)就很好地證明了拿破侖的舉措促進了普選權的發(fā)展,并為公民身份地位的迅速提高和第三共和國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當托克維爾在1849-50年間探索這個問題時,他發(fā)現要解釋清楚這一點,就必須上溯至對整個法國大革命的研究,而在研究法國大革命時,他發(fā)現大革命竟然是從舊制度中產生的這就是《舊制度與大革命》這本書的癥結問題所在大革命是法國君主們所作所為的結果,是革命前諸位君主,尤其是路易十四的執(zhí)政態(tài)度、治國方針及其政策舉措的結果。
他研究舊制度,是為了探索波拿巴體制。他的分析常常與貢斯當在拿破侖一世時期的分析十分類似。在《論政府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與歐洲文明的關系》中,貢斯當認為:路易十四以強硬的手腕在法國進行了改革,而在120年后,我們能夠看到,法國大革命正是這一強硬改革的后果。為什么呢?貢斯當解釋到:路易十四試圖取締一切與中央政府相抗衡的權力,路易十四依憑其行政官,主要是總督(人們稱其為國王在外省的耳目)來壓制各省及各市鎮(zhèn)的地方貴族;與此同時,路易十四也極力壓制巴黎高等法院及各地最高法院的權力,因為在路易十四之前,法院有權審核國王制訂的法令,并在必要時拒絕實施。這樣,法院權力就對君權形成抗衡。正如憲章與各市鎮(zhèn)的權力曾對君主形成制約一樣,君主并未能如愿取締一切地方權力,但大多數都被取締了。
因此,在1789年革命之前,路易十四已嘗試建立起一個“由孤立的個體組成的民族”,他們游離于團體組織之外,并最終反對團體組織。君主使國家權力從中央延伸到地方,并不斷取締團體組織,使整個社會只剩下孤立的個體,正如勒蒙蒂(Lémontey)戲謔的那樣,就這一舉措而言,路易十四是一位“革命的國王”。基佐自己也寫道:路易十四的專制主義推動了平等的發(fā)展,就這一點而言,他對資產階級的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托克維爾推進了基佐的論述,他還很有可能讀過貢斯當的作品,雖然我們還不能完全證實這一點,但這是很有可能的,因為幾乎沒人會忽略這本反對拿破侖“專制與僭越”的小冊子。
托克維爾所嘗試回應的問題,是這樣一個看似悖謬的現象:在一個國家機器強大,尤其是行政能力強大,而公民社會弱小、個體從眾而馴服的國家中,革命爆發(fā)了。這些個體早已習慣路易十四、路易十五、路易十六統(tǒng)治下的君主政體,他們更愿意獲得平等,而非自由。正因為此,法國出現了托克維爾所言的“民主的專制”。在托克維爾之前,人們把民主與專制對立起來,但托克維爾認為,在民主制下也有可能出現專制,早在《舊制度與大革命》寫作的16年前,他就在《論美國的民主》第二卷中詳盡地論述了這一點。
潘丹:如您所說,托克維爾認為舊制度與大革命之間呈現出某種一脈相承的一致性,革命后的政治體制與社會特征,早在路易十四時期就已經開始形成了,那么這種歷史的延續(xù)性究竟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若姆:《舊制度與大革命》這本書里十分重要的一點,就是法國舊制度的歷代君主都對大革命中發(fā)生的一切負有很大的責任。正是這些君主教育民眾去仇恨貴族、憎惡貴族,并在法國造就了“集體的個人主義”。所謂集體的個人主義,是指君主們采取一切措施,使人們相互比較、彼此對抗,尤其是通過賣官鬻爵、或者使人們?yōu)榱俗钗⒉蛔愕赖奶貦、最微小的榮譽彼此爭斗不休:例如當市鎮(zhèn)在教堂中舉辦官方慶典時誰能坐在第一排?
在這種情況下,法國人之間產生了某種“由平等精神引發(fā)的嫉妒之情”。而在托克維爾看來,這種由平等引發(fā)的嫉妒已經是民主社會的先兆了。在嫉妒情緒的驅使下,每個人都渴望比他的鄰人擁有更多,享有優(yōu)先權,哪怕只是一點點。除了我們上面提到的爭搶第一排座位的情況之外,還有諸如剃須匠、裁縫等各個行會之間爭搶誰能首先接待總督或者國王的其他代表。在今天看來,這一切是荒謬可笑的(事實上今天仍然存在這種情況。總人都渴望多有一點權力,并為此相互嫉妒,這正是民主社會平等精神的負面影響,而舊制度下的法國社會已經具備這一特征了。在這里,托克維爾注意到,激起人們不快、甚至引發(fā)暴亂的,往往是極其微小的不同,而非顯而易見、既成慣例的大的不公正。擁有革命精神的并非必然是極為貪婪的人,甚至恰恰相反。
此外,同樣是由于君主的舉措,才使貴族的存在變得可憎而荒謬,君主迫使貴族離開外省、離開村莊,到凡爾賽進宮侍奉。這樣,貴族們就被禁閉在凡爾賽宮,而非像過去的那樣在各自的領地上照顧農民,為他們提供醫(yī)療幫助,照看、教育農民的孩子,帶他們到巴黎增長見識,逐漸地,貴族就失去了對農民的感情,不再愛護關照他們,不再憐憫他們的境遇。
用托克維爾的話來說,正是君主使各個社會階層彼此隔離。在本書中,他不斷談到這一點,君主依據“分而治之”的原則,有意識地促使各個社會階層彼此分離:貴族與農民彼此隔離,貴族與資產階級彼此隔離,資產階級與農民彼此隔離;而在貴族內部,世襲貴族與新受封的貴族也彼此隔離。同樣地,在各個集團之間,以及集團內部,集體精神和家族紐帶也日漸消逝,人們走向一個由彼此孤立的個體組成的社會。
本書第三卷第6章的題目就是“政府完成人民的革命教育的幾種做法”,這里的政府就是指君主。悖論就在于,正是路易十四的繼承者們對民眾進行了革命教育,也就是說,正是他們教育民眾憎惡特權,卻又嫉妒特權者,嫉妒教會、尤其是貴族的特權。這些由不滿者組成的各種團體或行會起而反抗特權階層,卻又渴望自己能獲得特權。這就導致了托克維爾所言的“集體的個人主義”。
法國君主懼怕貴族,因為這是一支能與之抗衡的封建勢力,因此選擇將它變成社會的寄生蟲。至于資產階級,法國君主則通過向其出售政府職位,從而將之轉化為君權的支持者,向資產階級開放的職位包括各市鎮(zhèn)的政府部門、法官職位、行政官員、律師等。當君主出售這些職位時,富有的資產階級就能購買一個能被國王授封為貴族的職位。這樣一來,資產階級往往是支持君權的。但資產階級分子做了高官或當了“穿袍貴族”后,就成了人們憎惡的特權者。正是這些特權者拒絕稅收改革,也正是這些特權者對書報進行審查,并當眾燒毀讓-雅克盧梭等啟蒙哲人的著作。穿袍貴族把持的刑事法庭還賄賂公行,毫無公正可言。
當君主讓資產階級進入政府時,就已然開啟革命之路了。接下來要做的不過是驅逐貴族,因為資產階級已經占據了國家機關。在托克維爾看來,這也是革命從舊制度中產生的原因之一。是君主使民眾具有革命精神,是君主讓世襲貴族變得毫無用處,是君主讓資產階級進入權力機構。在法國,人們有一種渴望在政府中謀得一官半職的熱忱,人們渴望進入政府部門,成為總督,成為部長,成為部長顧問,成為各種高官。我不知道這一點是否能與中國的情況作比較。正是由于君主的所作所為,使法國社會形成了崇尚仕途的價值取向:人們渴望成為公務員,渴望在有權勢的政府機構握有大權。(注意:這一社會風尚即當公務員是令人欽羨的一直延續(xù)到20世紀80年代才在國際化的沖擊下稍有變化。)從那時開始,直到1789年之前,人們都無法對政府機構進行改革,因為它極力捍衛(wèi)自己的特權。例如,因為由特權者所把持的政府機關不愿意,路易十五、路易十六嘗試讓貴族繳納賦稅的舉措就失敗了。路易十四造就了一批人為的貴族,他們是政府機構中的官僚貴族,是為凡爾賽宮服務的行政人員,不久后,他們將繼續(xù)抵制十八世紀的改革。因此,托克維爾認為,君主在強化國家機關的同時,也削弱了國家機關。
潘丹:可不可以這樣理解:舊制度時代法國中央集權的強化,是通過取締以貴族為代表的各種“中間團體”的方式來進行的,但舊制度王權在這方面做得還不夠徹底,實際上這一過程是在大革命時代才最終完成的?
若姆:我們可以在剛才討論的基礎上,繼續(xù)深入闡述托克維爾的論題:君主的一系列舉措,使法國只剩下政府這已是一個十分現代的、理性化的政府以及彼此孤立的個體。因為各種團體、行會都已經被逐漸侵蝕,盡管它們仍然存在,但已十分衰弱。大革命將決定性地讓一切團體最終消逝:教堂、修會、享有特定權利的市鎮(zhèn)當局、工會組織、雇主協(xié)會等,一切社團生活也隨之消逝。舊制度是一個由團體組成的社會,但自大革命以后,只剩下彼此孤立的個體。例如,1791年憲法的緒言就明確宣稱:人們取締了一切行會、一切工會,正如人們取締了一切特殊權利,即特權。1791年6月,勒沙普利埃促使一項法案表決通過,該法案決定性地取締了所有工會和雇主協(xié)會;接著,1791年9月,在他的推動下,又取締了民間社團的大部分權利。對于勒沙普利埃來說,真正的集體已經不復存在,剩下的不過是相互聯合的個體而已。尤其是在推介其取締工會和雇主協(xié)會的法案時,他曾說,從今往后只剩下個體利益,以及由國家政府代表的整體利益,二者之間什么也不存在。這些革命者們否棄了孟德斯鳩所言的中間團體。根據這一觀點,唯一可以言說“自我”的集體,只有國家,或其代表國民議會,其余的都有篡權之嫌。
法國大革命不認可結社權,無論是在《人權宣言》當中,還是在《1791年憲法》當中,由于大革命的原因,以及后來共和派對宗教團體的擔憂,結社權在法國一直是個棘手的問題,甚至相對自由的1901年法案,也對宗教團體有諸多限制。直至1971年,憲法委員會才在結社自由問題上作出獨立于政府的決定,認為政府不能再宣告“授權”一個團體成立。
應當注意的是,伴隨著舊制度的崩潰,國家權力在1789年革命中赫然崛起。并不是由于君主、貴族、天主教會遭到抨擊,國家權力就隨之衰落了;恰恰相反,大革命意味著形成了一種嶄新的國家權力,盡管革命后確實經歷了一段混亂無序的時期。概括地說,這種新的國家權力將分化為兩條不同的發(fā)展路線:一條是憲政之路,制憲議會的改革者們與斯塔爾夫人等遵循的就是這條路線;另一條則是大恐怖、例外政府,它自1793年12月開始運作,并持續(xù)至1794年7月羅伯斯庇爾倒臺;拿破侖也繼承了這一路線,并因此建立行政集權,強化政府權威。
潘丹:所以,大革命對國家權力的強化,實際上遵循著舊制度時代的既定方向,并通過進一步犧牲個人權利的方式來實現的?
若姆:沒錯。對此,人們或許會反駁我說,《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不就是捍衛(wèi)公民權利不受國家侵犯的壁壘嗎?事實并非如此,因為在《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中,沒有一項條款是確保公民有權反對代表們制定的法律的。人們的自然權利都是由法律重新定義的,如果人們不能對代表們制定的法律表態(tài),自然權利也就失去意義了。革命者們本應當再設立一名獨立的法官,負責審查代表們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和人權宣言,但革命者們最不想設立的恰恰就是法官,因為這讓他們聯想到舊制度下的高等法院!人權宣言宣稱:法律就是“公意的表述”,沒有任何一名法官能夠阻止或監(jiān)督公意。
在法國,遲至1791年,才設立了合憲審查機構,即憲法委員會,它負責審查法律是否合乎憲法及人權宣言的規(guī)定。而美國人早在19世紀就已經采納合憲審查措施了。倘若沒有一個獨立的仲裁機構來監(jiān)督政府和議會,就算法律文本寫得再漂亮,也不會有什么效力,或發(fā)揮什么實際作用。還需要關注的,是如何設立這一獨立的仲裁機構:在法國,我們討論了很多關于如何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的程序,這還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托克維爾十分欽羨美國法官的權力,無論在哪一級法院,美國的法官都可以在懷疑一項法律是否合憲的情況下,擱置實施這項法律。2008年,在薩爾科齊的推動下,我們引入了一個類似的程序,所有法官都能夠審查一項法律的合憲性。這一點在級別較高的機構中已經存在了,例如憲法委員會,和負責審查行政法令的國務委員會。這是一項對公民有利的措施,它與大革命的精神迥異,因為它賦予司法機構更多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