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信息社會與新媒體
第一節(jié) 媒體與社會
第二節(jié) 國際互聯網與信息社會
第三節(jié) 新媒體
第二章 新媒體的技術平臺
第一節(jié) 數字語言和媒介形態(tài)變革
第二節(jié) 數字新媒體技術
第三節(jié) 新一代信息技術的發(fā)展
第三章 新媒體的特征
第一節(jié) 新媒體的傳播特征
第二節(jié) 新媒體的產業(yè)特征
第三節(jié) 新媒體的輿論特征
第四節(jié) 新媒體的文化特征
第四章 新媒體的分類
第一節(jié) 自媒體新媒體
第二節(jié) 工具新媒體
第三節(jié) 知識新媒體
第四節(jié) 移動新媒體
第五節(jié) 社交新媒體與互動新媒體
第六節(jié) 社群新媒體與公共新媒體
第五章 網絡媒體
第一節(jié) 網絡與網絡媒體
第二節(jié) 網絡媒體的特點
第三節(jié) 網絡促成新的政民關系
第四節(jié) 網絡媒體對傳統(tǒng)媒體的影響
第五節(jié) 網絡媒體的監(jiān)管與自律
第六章 移動媒體
第一節(jié) 手機報
第二節(jié) 智能手機
第三節(jié) 平板電腦
第四節(jié) 數字化閱讀工具
第五節(jié) 車載廣播和客戶端
第七章 博客、微博與微信
第一節(jié) 博客的興起與發(fā)展
第二節(jié) 博客的傳播學意義
第三節(jié) 博客對“沉默的螺旋”的顛覆
第四節(jié) 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第五節(jié) 微博與微信
第八章 播客
第一節(jié) 播客及其傳播方式
第二節(jié) 播客的傳播學意義
第三節(jié) 播客的盈利模式
第九章 維客
第一節(jié) 完全開放的網絡知識互助寫作
第二節(jié) 維客的知識創(chuàng)作
第三節(jié) 維客的多元應用
第十章 社交媒體
第一節(jié) 社交媒體的概念及特點
第二節(jié) 社交媒體的功能
第三節(jié) SNS與國內知名社交媒體
第十一章 媒體融合
第一節(jié) 媒體融合概述
第二節(jié) 媒體融合的變遷
第三節(jié) 新媒體與媒體融合
第十二章 新媒體的受眾
第一節(jié) 新媒體受眾的特點
第二節(jié) 新媒體受眾的變化
第三節(jié) 新媒體受眾與媒介的互動關系
第十三章 新媒體的內容
第一節(jié) 新媒體的主要內容構成
第二節(jié) 新媒體中的負面情緒
第三節(jié) 新媒體輿情的主要特征
第四節(jié) 網絡輿論風暴的負面價值
第十四章 新媒體的效果控制
第一節(jié) 網絡行動及其負面效果
第二節(jié) 網絡新媒體輿論的兩面性
第三節(jié) 網絡輿論應對的國際慣例
第四節(jié) 網絡輿論的主動應對
第十五章 新媒體經營管理
第一節(jié) 新媒體的盈利因素
第二節(jié) 新媒體的盈利模式
第三節(jié) 破解畫餅魔咒
第十六章 新媒體傳播管理
第一節(jié) 網絡輿情的傳統(tǒng)管理
第二節(jié) 影響輿論形成的宏觀因素
第三節(jié) 更新觀念,冷靜應對
第四節(jié) 寬容包容,因勢利導
第五節(jié) 提前介入,公開透明
第六節(jié) 知錯必改,良性互動
第七節(jié) 立足化解,講究策略
后記
參考文獻
《新媒體概論/網絡與新媒體專業(yè)“十二五”規(guī)劃教材》:
第五節(jié) 網絡媒體的監(jiān)管與自律
我國實行對網絡的多重管制和分層管理。在內容管理方面,分別由國務院新聞辦網絡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2013年機構改革中,國家新聞出版署與國家廣電總局合并)負責,最后歸口中宣部。在技術管理方面,則以工業(yè)和信息化產業(yè)部管理為主,國家廣電總局為輔。
我國的網絡法規(guī)包括三個層次: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頒布的法律(憲法相關條款和部門法);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行業(yè)最高部門,也是擁有規(guī)則權的法規(guī)機構頒布的行政規(guī)章。目前在中國的網絡傳播領域,在最高層次,憲法規(guī)定了我國公民基本的言論出版自由權利,尚沒有國家頒布的部門法——網絡新聞傳播法。在第二層次,只有數量極少的國務院頒發(fā)的行政法規(guī)。在最低的層次,是部頒布行政規(guī)章及部下屬機構頒布的大量法規(guī)性文件(嚴格地說它們不屬于法律)?梢姡覈W絡傳播法制事實上是以行政規(guī)章及法規(guī)性文件為主要依據進行的,采用的是以律(約束)為特征的立法措施。管理是當前網絡立法的主要特征,規(guī)定和通知是當前我國網絡立法的主要內容和表現方式。整體上看,我國網絡立法的力度還不夠。
2012年6月,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作為當前最新的互聯網管理文件,此次的修訂版草案主要有以下特點:
。1)強調了互聯網的重要性和加強管理的必要性。將規(guī)范互聯網活動從原本的單純作為行業(yè)管理的規(guī)范活動,上升到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眾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的高度。
。2)互聯網監(jiān)管部門發(fā)生變化;ヂ摼W監(jiān)督工作在2000年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是以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為主導的,現在改由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即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管。該機構成立于2011年,主要職責為:落實互聯網信息傳播方針政策和推動互聯網信息傳播法制建設,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負責網絡新聞業(yè)務及其他相關業(yè)務的審批和日常監(jiān)管,以及其他各項網絡文化領域的規(guī)劃、協調等工作。
。3)細化互聯網信息服務項目。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fā)布信息的服務,及提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須經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許可?梢,只要在網上開辦允許用戶公開發(fā)布信息或互動服務的一切平臺,如網上論壇及文章跟帖,網絡個人空間、博客、微博,或者像淘寶、京東、亞馬遜等網上市場,都屬于規(guī)定中的“向公眾提供發(fā)布信息的服務”條款,均須獲得相應主管部門的許可。
。4)推行實名制。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fā)布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用戶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互聯網接人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所接人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站名稱、互聯網地址等信息。
(5)加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人服務提供者的監(jiān)管責任,明確違反規(guī)定的處罰細則,處罰條款由2000年《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7條,增至2012年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的12條。其中最顯著的特點是加大了互聯網接人服務提供者(下稱接人商)的責任。2000年《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guī)定,接人商應當記錄用戶上網信息并保存60日。但在2012年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中,接入商的監(jiān)管責任被大大加強,共有4條懲罰條款涉及接入商。其中一條規(guī)定,如果違反“要求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由電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件”。
可見,當下政府對網絡監(jiān)管的力度逐漸加大,尤其是以網絡實名制為主的新規(guī)對網上個人言行的管控明顯嚴格有效起來。同時,通過行政立法,信息內容的管理責任已經下放給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人商,這迫使網絡商加強對其用戶的審查,進而逐漸達到網站的自審自查,從而達到政府對互聯網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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